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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基准办理办法
- (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发布,依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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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发布,依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以下简称商场监管总局)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界说、完结、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许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丈量标准定值依据的什物量具、丈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许丈量体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保存、保护、改造、运用以及废弃计量基准,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基准由商场监管总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能进步的需求,统一规划,安排树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树立在商场监管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能安排;专业性强、仅为单个职业所需求,或作业条件要求特别的计量基准,能够树立在有关部门或许单位所属的计量技能安排。
第五条计量技能安排申报计量基准,有必要依照规则的条件和程序报商场监管总局同意。
(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讨、保存、保护、运用、改造等项作业的专职技能人员和办理人员;
(三)具有保存、保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设备及正常作业所需试验室环境(包含作业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
(四)具有确保计量基准量值定时复现和坚持计量基准长时间牢靠安稳运转所需的经费和技能确保才能;
(六)具有参加世界比对、承当国内比对的主导试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作业的技能水平。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掌管或认可的科学技能鉴定陈述和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条商场监管总局能够托付专家组对计量技能安排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材料查看和现场评定,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定陈述。
第九条商场监管总局对专家评定陈述进行审阅;对审阅合格的,同意该项计量基准的树立申报,颁布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经同意的计量基准,由提出申报的计量技能安排保存和保护,其担任保存和保护计量基准的试验室为国家计量基准试验室。
第十条保存、保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能安排,应当确坚继续满意第六条规则的条件。
第十一条保存、保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能安排,应当定时或不定时进行以下活动:
第十二条计量技能安排不得私行改造、拆迁计量基准;需求改造、拆迁的,应当报商场监管总局同意。
第十三条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结,并经过安稳性运转试验后,需求康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能安排应当报商场监管总局同意。
第十四条对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动计量基准的,计量技能安排应当报商场监管总局同意。
第十五条计量技能安排应当定时查看计量基准的技能情况,确保计量基准正常运转,按标准要求运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
对因有关原因形成计量基准用于量值传递中止的,计量技能安排应当向商场监管总局陈述。
第十六条商场监管总局以及保存、保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能安排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存、保护、改造的投入。
第十七条商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废弃不适应计量作业需求或许技能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吊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商场监管总局能够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时复核和不定时监督查看,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
复核和监督查看的内容包含:计量基准的技能情况、运转情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情况、环境条件、质量体系、经费确保和技能确保情况等。
商场监管总局能够依据复核和监督查看成果,安排或责令有关计量技能安排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从事计量基准保存、保护或运用的计量技能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妥操作,未实行或未正确实行相关责任,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作废;
违背前款规则的,由商场监管总局责令计量技能安排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基准试验室称谓,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计量基准办理的国家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细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实施。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基准办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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