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测仪表
-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作业办理标准
- 第一条为改进运营办理,进步企业本质和经济效益,适应发供电企业安全、经济出产的需求,加强发供电企业的计量办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拟定本标准。 第三条企业的计量作业贯穿于出产和...
产品概述
第一条为改进运营办理,进步企业本质和经济效益,适应发供电企业安全、经济出产的需求,加强发供电企业的计量办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拟定本标准。
第三条企业的计量作业贯穿于出产和运营的全进程中,是一个有机全体,有必要加强对计量作业的统一办理,以保证企业出产运营正常进行。
第四条企业要严厉履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分按《计量违法行为处分细则》履行。
第一条企业有权根据需求设置与出产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办理安排或指定有关安排,在厂长(局长、司理)或主管副厂长(副局长、副司理、总工)的领导下,担任全厂(局、公司)的计量作业,并承受上级主管部分的领导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的事务和辅导和监督。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计量办理、计量检定测验的需求,装备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计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计量办理监督人员、计量技能人员、计量检定测验和修补人员,并坚持相对安稳。其间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须经上级主管部分查核发证。
第四条从事计量办理、测验、检定、设备、运转、修理等作业的工程技能人员和工人均为计量人员,应享用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日子福利和奖赏待遇。
(四)担任处理本企业计量用具的装备、计量人员的调整、环境条件的改进等重大计量作业问题。
(二)担任编制并安排施行计量作业发展规划和方案,活跃开发运用计量新技能、新装备,并担任检查引入的计量技能和装备;
(七)担任安排企业计量人员培训查核,展开技能交流活动,推广运用新技能,不断进步计量办理和技能水平;
(八)担任企业内部计量胶葛的调停与裁定,并代表企业参加企业外部计量胶葛的调停与裁定活动;
(十)根据企业出产设备大修方案,拟定计量大修方案,并安排施行和竣工查验;
(十三)担任对从属的、职业办理的县级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作业的监督办理与查核。
(二)认真履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规章准则,活跃运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树立和办理本部分计量用具台帐、记载卡和各项计量测验原始记载、档案材料,定时填写计量报表;
第二条企业所建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主管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由电力部分归口办理的农电体系、水电体系、当地发供电企业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电力主管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电测、热工以外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查核合格后运用;禁止运用未经查核或查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一)所建的计量标准器,有必要契合检定规程要求,经上级检定安排或法定计量检定安排检定,出具有用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长时间保存);
(三)从事计量检定人员,有必要经上级主管部分或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掌管查核,并获得相应计量检定员证;
(四)树立完善的检定作业办理准则,包含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用具运用、保护准则;周期检定准则;检定记载、证书审阅准则;事端陈述准则;计量标准及被检计量用具的技能档案、材料保存准则;检定室清洁卫生准则等。
第一条企业应按国家、国家主管部分发布的法令、法规、标准,在动力、工艺进程、运营办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装备契合要求的计量用具,其装备率不低于职业装备标准的规则。
第二条企业的计量用具应实施统一办理,树立计量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用具的运用、修理、检定等原始技能材料,逐渐实施计算机办理。
第三条企业内部运用的电测、热工计量用具由电力部分检定安排履行检定;归于电测、热工以外的强制检定计量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请求进行周检;有才能自行展开周期检定的企业,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请求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用具禁绝运用。
第四条企业自行检定的计量用具,应实施分类办理,编制周检方案,并严厉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载与检定成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用具应树立台帐,能够不再建卡。
第五条国家和职业主管部分尚款颁布检定规程的计量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办法,经企业主管计量作业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分存案后,方可进行查验。
第六条企业装备计量用具,应由企业计量部分根据各事务部分或运用部分提出的技能条件,选定计量用具类型、标准、出产厂家。其费用可按不同性质计入企业本钱、贴费、三电、更改、燃料索赔、供热收入、科技费用、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在用计量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选用计算机办理,使之处于动态办理之中。
第八条计量用具的设备、查验等应严厉遵循国家、职业电力建造施工查验技能标准履行。
第一条企业应按有关技能文件要求,对动力、工艺进程、运营办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严厉地进行计量检测,保证原始检测数据精确、牢靠。
第三条企业应对出产运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载,按月计算,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分。
第四条对各类计量数据应采纳随机抽样、检定、溯源的办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检查,要根据计量数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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